中国科学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12年03月02日 |  浏览:

中国科学院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2日学部主席团执委会会议审定,2008年11月6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学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发生违背科学道德行为的院士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违背科学道德行为包括:

1. 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

2. 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有损院士科学道德声誉的行为;

3. 在院士增选工作中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4. 其他科技活动中的不端行为。

第四条 投诉应采取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受理要求。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方式的投诉,有投诉人真实签名和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除外。不受理匿名投诉,提供翔实的相关材料或证据清晰的除外。已有调查结论,并且无新的实质性内容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五条 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是学部主席团下设的负责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专门委员会,领导对院士违背科学道德行为投诉的处理。

第六条 科学道德办公室作为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院士投诉材料的接收和保管工作,并负责将投诉材料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和主管学部工作的院领导。

第七条 道德委员会对受理的投诉问题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转交院士所在单位或归口主管部门处理。如有需要,道德委员会可组织有关院士协助进行调查。

(二)由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组织调查。

(三)由道德委员会会同相关学部常委会组织调查。

第八条 调查形成书面调查结果报道德委员会。由学部常委会或道德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调查组设院士组长一人负责调查工作,可根据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第九条 调查应听取被投诉院士的申诉,被调查院士有申辩权、申请复议权。

第十条 调查确认投诉属实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施行警示、批评、警告的纪律教育,直至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撤销其院士称号。

1. 警示:经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学部主任、副主任进行谈话警示教育。

2. 批评:经学部常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道德委员会批准。视情况在所在学部范围内进行点名或不点名批评。

3. 警告:经道德委员会会同学部常委会提出意见,报学部主席团批准。警告决定发全体院士。

4. 撤销院士称号: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需要除名的,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撤销院士称号的,应通报全体院士和院士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过查证,对院士的投诉属于诬告陷害的,道德委员会支持被诬陷院士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三条 在组成调查组和调查处置过程中,投诉内容涉及到的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全部调查和投诉处置过程,应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任何与投诉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部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