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  浏览: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矿委[2012]21号,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并经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制定本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

1、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条件,对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2、讨论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

3、评审科研、教学、人才等重大基金项目,科研、教学、师资等重大奖励表彰人选;

4、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5、审议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大学术事项;

6、指导和监督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7、指导、监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有关学术事项;

8、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

9、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

10、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项。

二、会议议题提交程序

1、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议题表》(附表);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先报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职能部完成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议议题表》栏目相关内容(附表)。

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4、议题应经过提交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5、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机构类别。

6、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准备会议,原则上应提前3天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7、遇有紧急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

三、会议时间

学术委员会开会时间安排在每月月初第1周的周四、周五两天,按会议议题提交程序(附表)筹备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

四、会议要求和形式

1、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2、职称评审和学位评议等专门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超过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人数不足时,从全体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其它专门委员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超过二分之一方能举行;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3、会议一般应召开预备会,讨论会议程序、评议原则、表决方式等。

4、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参会委员应本着民主、公正、平等、科学的态度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5、学术委员会讨论职称评审、博士学位评议、重要奖项和学术荣誉评选和推荐等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职称评定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它评定获得与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6、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学术团队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7、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有关学术议题评议,或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议题决议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1、学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在一周内以适当形式对外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与公示内容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2、根据公示期的异议申诉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议,需要进行复议的,按复议程序执行。

六、议题决议执行

议题决议结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送议题提交部门,按《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中国矿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