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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4年03月03日 |  浏览:

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1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在高等学校学术建设和学术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主 体。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校及有 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并于近日发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程》共分为总则、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和附则等5章,26条,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教育部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实践,以及其他国家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对比分析,充分听取了高 校、教师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先后征求了近百所高校、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2013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期间,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各方面修改意见近400条,并做了充分吸纳。

《规 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 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 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规 程》以促进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为根本宗旨。着重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做了统一规范,以利于在高校内部统一认识,整体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 同时,兼顾了统一规范和学校特色的关系,在相关规定中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自身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 度选择和细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规程》以有利于有效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为制度建设目标。通过组织定位和职权规定,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 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保障其对学校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同时,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职权行使的规则,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 力和可操作性。《规程》以有利于推进学校提升学术水平、完善学术规则为价值导向。着力推动高校建立按照学术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的治理架构。因此,比较详细地 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议事规则,突出了学术判断和学术规则的价值与作用,建立了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相互配合的导向。

结 合实际需要,《规程》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部分,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高校的实践,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高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 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体系。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程》第二章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基本规则,委员应当具备 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 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 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学由学校决定。三是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规程》第三章 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 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四是健全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规程》第四章对学术委 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 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下 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教师、学生对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学 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完善高校落实《规程》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机制,以《规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高校内大力营造尊重学术自治、保障学术自由的氛围和制度环 境,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方网站)

媒体报道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学术委员会为高校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

■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审等职权

■界定了学术委员会中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比例,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

■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处理

记者19日从教育部获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运行等重要问题分别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国家规范,首次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定位。

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配合

“《规程》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 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介绍。

《规程》大大强化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大学是学术机构,就该坚持学术立校、教授治学的办学理念,把学校的学术思想、专业建设、教学计划、科研方案、学术评价交给学院的教授委员会和学校的学术委员来会决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给出评价。

黄进表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高校学术委员会是高校法人治 理结构的重要主体,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定位、职责,以及与其他学术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完 善了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高校党政领导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 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 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 总人数的1/2。”

同时,《规程》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 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 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为了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规程》还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 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有具 体规定,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 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针对学术不端,《规程》专门强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直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存在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大学秘书长、教授杨开忠介绍,“职权不够清晰,权责边界模糊,职权弱化,在学校治 理结构中的定位和作用亟待明确和加强;委员行政化,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不足,组成主体和程序规则亟待完善;会议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运行机制亟待完善; 学术组织在高校碎片化,高度分散,依附于职权部门,亟待加强学术组织的独立性;学术委员会缺乏人财物的必要支撑和保障条件。”

杨开忠强调,“《规程》对以上这些当前高校学术委员会存在的几大问题,做出了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同时,又充分尊重了高校的差异性和独立性,为高校个性化制度安排留出了充分的空间,填补了空白。”

真正落实,还需避免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面的干扰

“《规程》的出台,目前还只是体现在纸面上,真正变为大学管理的行为规范,还有一系列工作。落实自主的管理学术的权利,还需要避免来自多个方面的干扰。”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强调。

“首先,需要避免来自外部的干扰因素,如社会比较关注的行政化的问题,如何处理大学和政府之间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管办评分离的问题;其次,要 避免来自内部的干扰因素。长期以来,高校已经形成了相对的管理集权,在高校的运行过程中,学术与管理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如何避免来自内部的管理 方面的干扰,是落实好《规程》的重要方面。”劳凯声强调。

“目前,一些高校的学术共同体出现了问题,进入了不符合标准的人,因此出现了学术失范与学术造假的问题。”劳凯声指出,“因此,我们高兴地看 到,《规程》奠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的权力,奠定了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也从组成、运行制度等方面,对于高校内部学术和 管理的关系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高校学术不端和学风的问题,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本报记者 赵婀娜)


首部国家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3月1日起实施

教授治学味越来越浓

行政领导委员比例不得超过1/4专任教授委员比例不得少于1/2

本报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邓晖、王庆环)从3月1日起,全国本科院校将陆续组建或完善不低于15人单数的学术委员会,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 数的1/2。教育部19日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要求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师评聘 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与去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规程中再次降低学术委员会中行政领导委员比例,由1/3变为1/4;专任教授委员比例则从“不少于1/3”提升至 “不少于1/2”。此外,学校还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对于此前“有高校行政指派学术委员会委员,无法代表学术群体利益”的质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新政中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 举,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委员应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人员组成,“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意见,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孙霄兵介绍,学术委员会将对学科、专业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方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事务具有审议或决策权。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此外,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组织权威专家组独立调查取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焦点:

行政领导应不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

教育部:未要求校领导退出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重要信号,高校学术委员会中应有多少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此前曾有多所高校宣布校长书记将退出学术委员会。但就现实而言,目前不少行政领导本身也兼具院士等学术身份,此次规定能否得到切实执行?

“党政领导完全不参加也不一定就好。”孙霄兵表示,党政领导(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是专家的人)是否应进入学术委员会是规程制订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根据 调研和对经验的总结,如果有一定数量的党政领导参加将有利于学术委员会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促进,“特别是某些地方高校,很多教授都兼任行政职 务”。规程一方面限定参加学术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人数以保障学术独立,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地方院校是否有足够的人参加学术委员会。

释疑:

谁来监督学术委员会?

教育部:多项制度保障学术独立

孙霄兵介绍,此次规程还设计了以下制度对学术委员会进行监督:

委员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会议旁听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决议公示、异议制度: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方为终局结论。

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度应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作出说明。

专家视点:

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或面临三重压力

“规程中对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探索教授治学,将发挥重要作用。”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劳凯声指出,规程的真正落实可能面临三重压力。一是来自学校外部的 行政干预,即当前公众关注的教育如何管办评分离的问题;二是来自高校管理内部,“不少高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管理利益集团,并在管理过程中和学术利 益产生冲突和矛盾”;三是来自学术共同体内部,其中部分缺乏严格学术训练的人的存在,可能导致学术失范、学术不端等现象的出现。

揭秘:

清华北大的学术委员会如何运作?

发布会上,教育部特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对两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运作进行解释。

清华大学:学术事宜均民主表决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阳明高介绍,该校学术委员会分为校院两级:院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选举产生,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则由院级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或由院系推荐。教师引进、评聘等工作均由院级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校级学术委员会则分为规划组、科研组、学风组和学术交流组。他强调,除专职 的秘书处外,学术委员会委员90%为没有行政职务的专职教授,少数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主要是为了配合学术工作,如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等。

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将引入学生委员

北京大学秘书长杨开忠透露,该校最新的《高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年初提交校方,“师生治学”成为最大亮点。由此组建的学术委员会90%以上将为一线教授 和学生委员,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这也是我国高校首次在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生委员。(本报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邓晖、王庆环采访整理)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颁布,3月1日起实施

教授治学有了制度保障

制图:中国教育报张鹏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记者 万玉凤)作为现代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高校学术委员会到底该如何组成,享有哪些职权,如何行使这些职权?这些重要问题,今后将有章可循。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2014年新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育部在广泛调研、总结现代大学制度试点高 校及有关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规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规程》的发布,是教育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 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又一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 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规程》的出台将切实提高学术组织在高校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术权力与行 政权力的相对分离、相互配合,为在高校内部实现教授治学,形成鼓励教师专注学术、发展学术,构建以学术为中心的评价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职权更明确,在学校治理中将发挥更大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具体规范,高校内部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边界不够清晰,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谈到《规程》出台的背景时,教育部 政策法规司司长、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指出,要实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目标,必须厘清高校内部行政与学术的关系。

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是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此次出台的《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强化其作用与职权,将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孙霄兵介绍说。

《规程》明确,高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根据《规程》,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以及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等方面享有决策权。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成员去行政化,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

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参与性关系重大。“《规程》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孙霄兵介绍说,“在委员产生机制上,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

《规程》第6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做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决定。

学校行政领导占比多少合适?“完全一个都不参加,也不一定好。”孙霄兵说,因为行政和学术之间也需要相互了解和沟通,《规程》中提出的比例,是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的。

此外,《规程》明确,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健全运行规则,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

运行规则不健全,是目前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此次《规程》针对这一问题,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规程》第19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为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规程》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根据《规程》,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孙霄兵表示,此次《规程》着重就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 和原则做了统一规范,以利于在高校内部统一认识,整体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同时,兼顾了 统一规范和学校特色的关系,在相关规定中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通过制定自身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具体的制度选择和细 化,做出有特色的规定。

孙霄兵说,下一步将推动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将学术委员会建设纳入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依法治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评估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在高校内大力营造尊重学术自治、保障学术自由的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专家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

《规程》将高等教育法第42条关于学术委员会的规定,细化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具体、明确,便于高校执行。着力规范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是按高教规律办教育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欧阳明高教授:

很高兴中国高校有了这样的《规程》。从高校来讲,我们一直希望有 更加细化、规范化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规范。《规程》强化了学术委员会的定位,明确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要求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 管理体系。并且,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我们将按照《规程》,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进 一步完善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

北京大学秘书长杨开忠教授:

《规程》针对当前高校学术委员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出基础性、规范性的制度安排,又充分尊重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高校保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北京大 学非常重视学术委员会建设,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其中,强调师生治学是一大亮点。北大学术委员会中90%以上委员是专任教授和学生,设立学生委员在国内尚属首次。这充分考虑了北大的实际情况,也符合 国际潮流。

首都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

《规 程》的出台,对营造尊重学术自由的宽松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规程》毕竟是纸上的东西,落实自主管理学术的权力,需要排除干扰因素。一是行政干 预,需要管办分离,简政放权;二是来自高校内部的学术与管理的冲突和矛盾;三是来自学术共同体内部,当前有些不符合标准的人进入学术共同体。我很高兴地看 到,《规程》从组成人员到运行制度都做出规范,对学术不端、 学风管理也做出相应规定,让处理这些问题有了明确依据。《规程》的实施,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