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四条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别。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一周内,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条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最终由学校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最终由教务处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由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事故责任人拒绝签字的,可在学院(部门)相关领导、工会主席和工作人员等三人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Ⅰ)和严重教学事(Ⅱ)故由学校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部门)处理。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Ⅲ),由教务处负责人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起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连续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连续6个月的岗位津贴,二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A1 |
在讲课中有违反国家安全的言论 |
I |
A2 |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校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
III-Ⅱ |
A3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私自请不具备学校任教资格人员上课视为未经批准停课) |
III |
A4 |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迟到或提前下课1/3学时以上、1学时以下,以私自停课1学时计) |
III |
A5 |
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讲义、教案)又无课件且备课不充分 |
III |
A6 |
旷教(包括指导实验、设计及答疑,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在规定的指导毕业设计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指导) |
II |
A7 |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内(含2学时) |
II |
A8 |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
Ⅰ |
A9 |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
III |
A10 |
课堂教学中出现: 1.基本根据、基本理论或原理等有重大错误 2.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 |
II |
A11 |
开课一周后任课教师仍未制定出教学日历 |
III |
A12 |
教师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 |
III |
A13 |
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
II |
A14 |
未按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报告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报告 |
III |
A15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
II |
A16 |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不到位,敷衍了事 |
III |
A17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3日-5日 |
III |
A18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6日-10日 |
II |
A19 |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0日以上 |
Ⅰ |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B1 |
监考教师缺席 |
II |
B2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时拨打、接听手机、发送信息 |
III |
B3 |
试题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
II |
B4 |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
I |
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
II |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B5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
II |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
I |
B6 |
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 |
I |
故意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
Ⅱ |
B7 |
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结束10日内(10日—25日、25日以上)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除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的) |
(III、II) |
B8 |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5%~20% |
III |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超过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20%以上 |
II |
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平时成绩评定无依据或不按要求评定平时成绩 |
II |
B9 |
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II |
B10 |
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II |
考前丢失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
Ⅰ |
考后丢失学生试卷,后果较严重 |
Ⅱ |
B11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且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以下 |
III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5%(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者加重一级处理) |
III |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超过5%(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者加重一级处理) |
II |
B12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而教师没有及时指正 |
II |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C1 |
开课任务下达有误而导致课程无任课教师 |
II |
开课任务下达后,未按时安排好任课教师 |
Ⅱ |
C2 |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
I |
C3 |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
III |
C4 |
因安排不当,造成使用教室冲突而影响上课或停考 |
III |
C5 |
因漏通知或晚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而使学生空等或无学生 |
III |
C6 |
因安排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 |
III |
C7 |
因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错发 |
III |
未按规定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
II |
C8 |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教材 |
III |
C9 |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
II |
C10 |
因准备不认真、不充分,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
III |
C11 |
错误解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 |
Ⅱ |
C12 |
因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
Ⅱ |
C13 |
教学秩序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 |
III |
D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D1 |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III |
D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讲课、实习和实验被迫中断 |
II |
D4 |
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D5 |
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
III-Ⅱ |
D6 |
教室主要设施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影响正常教学 |
III |
D7 |
教室内缺少粉笔或黑板擦 |
III |
D8 |
采购劣质粉笔或黑板擦 |
III |
D9 |
不按规定开放教员休息室或答疑室 |
III |
E其他类
序号 |
事项 |
级别 |
E1 |
不按要求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
I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