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日期:2013年02月11日 |  浏览: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减少或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可分为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一般教学事故(Ⅲ)。

第四条根据在教学管理、教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事故的性质,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其他类等五种类别。

第二章 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人事处和责任人所在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在教学事故被发现后的一周内,调查组应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

第七条重大教学事故(Ⅰ)、严重教学事故(Ⅱ)最终由学校认定,一般教学事故(Ⅲ)最终由教务处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并由事故责任人在事故处理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若事故责任人拒绝签字的,可在学院(部门)相关领导、工会主席和工作人员等三人的见证下,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两级进行,重大教学事故(Ⅰ)和严重教学事(Ⅱ)故由学校进行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学院(部门)处理。

第十条一般教学事故(Ⅲ),由教务处负责人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起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评优。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连续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签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保存在教务处备查,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从事故认定的下一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连续6个月的岗位津贴,二年内不得提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矿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A教学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A1

在讲课中有违反国家安全的言论

I

A2

在讲课中有故意损害学校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III-Ⅱ

A3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私自请其他教师代课(私自请不具备学校任教资格人员上课视为未经批准停课)

III

A4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迟到或提前下课1/3学时以上、1学时以下,以私自停课1学时计)

III

A5

任课教师上课既无教材(讲义、教案)又无课件且备课不充分

III

A6

旷教(包括指导实验、设计及答疑,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在规定的指导毕业设计时间内,无故不进行指导)

II

A7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内(含2学时)

II

A8

未经批准停课或减少总学时2学时以上(不含2学时)

A9

教师课堂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等)或上课抽烟

III

A10

课堂教学中出现:

1.基本根据、基本理论或原理等有重大错误

2.计算或推导有较多错误

II

A11

开课一周后任课教师仍未制定出教学日历

III

A12

教师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

III

A13

教师上课时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信息

II

A14

未按计划要求布置作业、报告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报告

III

A15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课程考核方式

II

A16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不到位,敷衍了事

III

A17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3日-5日

III

A18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6日-10日

II

A19

未经批准指导实习累计减少总天数10日以上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B1

监考教师缺席

II

B2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时拨打、接听手机、发送信息

III

B3

试题出错使考试无法进行

II

B4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故意隐瞒、开脱、知情不报

I

监考教师监考不严格,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严重

II

监考教师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III

B5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密

II

试卷在印刷、传递、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造成重大影响

I

B6

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

I

故意向学生暗示考试内容

B7

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结束10日内(10日—25日、25日以上)教师未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除特殊情况报教务处批准的)

(III、II)

B8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5%~20%

III

试卷错判、漏判人数或总分统计错误人数,超过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20%以上

II

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随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平时成绩评定无依据或不按要求评定平时成绩

II

B9

未按时命题,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II

B10

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II

考前丢失试卷,造成严重后果

考后丢失学生试卷,后果较严重

B11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且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以下

III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3%~5%(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者加重一级处理)

III

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更改成绩人数占所在教学班学生人数超过5%(发现成绩错误,不及时改正者加重一级处理)

II

B12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而教师没有及时指正

II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C1

开课任务下达有误而导致课程无任课教师

II

开课任务下达后,未按时安排好任课教师

C2

未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擅自修改教学计划

I

C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III

C4

因安排不当,造成使用教室冲突而影响上课或停考

III

C5

因漏通知或晚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而使学生空等或无学生

III

C6

因安排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考场或监考教师数量不足

III

C7

因审查不认真,致使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漏发、错发

III

未按规定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II

C8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教材

III

C9

因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实习未能按计划进行

II

C10

因准备不认真、不充分,影响实验、实习正常进行

III

C11

错误解释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影响

C12

因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

C13

教学秩序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漏报、瞒报

III

D教学保障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D1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准时打开教室门,影响正常教学

III

D2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III

D3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讲课、实习和实验被迫中断

II

D4

教室桌椅数量未按教室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III

D5

未及时维护好多媒体、重要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致使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III-Ⅱ

D6

教室主要设施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影响正常教学

III

D7

教室内缺少粉笔或黑板擦

III

D8

采购劣质粉笔或黑板擦

III

D9

不按规定开放教员休息室或答疑室

III

E其他类

序号

事项

级别

E1

不按要求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I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