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日期:2013年05月19日 |  浏览:

中国矿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校的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师德修养

第一条教 师要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理论,掌握教育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

第三条教师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力求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教师应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通过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第五条教师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教师之间要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取长补短。

第二章教师教学工作

一、岗前培训与任课资格

第六条每年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新 进校的研究生及本科毕业生,在从事教学工作前必须对拟开课程各教学和实践环节至少完成一次全过程的助课工作,并通过教务处组织的试讲(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由学院组织试讲,教务处备案),获得试讲合格证后,方可获得任课资格;条件相当,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其他教师,除必须经过上述助课、试讲环节考查外,还 必须通过校、院组织的业务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获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对以往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安排授课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学院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主管部门备案才能继续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担任授课任务。

第九条教师新开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

第十条 聘请校外人员授课前,学院必须对受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查,并报教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未报批教务主管部门,不得聘校外人员授课。

第十一条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必须按个人申请,学院、教研室组织试讲评议、教学院长审批后,方能兼任助教工作。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认真负责,按时到岗,不得随意缺课或调课。

二、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教学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之一。在执行中对其基本内容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须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或参考资料,包括有利于融会贯通所教学知识的练习题和复习思考题。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了解学生所学专业情况和专业对本课程的要求,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修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保证课程的衔接。要按多数学生的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同时,注意因材施教,加强对优秀学生和学习较差学生的个别指导。

第十五条任 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要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首先认真通读和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然后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同时还应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专业课应有一定反映本学科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容,以适应科学发展和 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六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交待清楚,条理分明;要注意改进教学方法,突出重点和难点。注重讲课的艺术性,正确处理好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地位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及获取知识、科学运用知识等能力。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合理、科学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十八条有两人以上担任类型相同、学时相近的同类课程应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小组要经常开展教学法活动,共同研究教学问题,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授课期间一般不得请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讲课时,必须向教研室及学院领导请假,并由教研室派专人代课或报请教务主管部门调课。教师不得私自请人代课或停课。

第二十条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便了解主讲教师的讲授意图和思路。对所负责习题课和讨论课的教学目的、要求要与主讲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加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应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院和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反映。

三、课外指导

第二十二条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一般采用排定时间进行个别答疑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但不能影响其他课程。助课教师进行集体辅导时,其讲述内容、方法、目的、要求应与主讲教师讨论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助课教师在助课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助课教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四条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地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五条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分量和难易程度要适中,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保质保量,作业的批改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

四、实验与实习

第二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师应编写实验课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主教材相适应的实验课教材。

第二十七条主讲教师应按规定填写实验任务书并送交实验室,应参与实验的准备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从培养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出发,认真设计实验,启发引导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方法的选择、测试过程的调整、数据的校正、结论的分析等,以提高实验的效果和质量。

第二十九条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巡视指导,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修改或重做。

第三十条实习大纲与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地点和单位由教研室和学院共同商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都必须按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并认真执行《中国矿业大学实习工作规范》。

五、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考试的组织和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教学环节基本要求》、《中国矿业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考试期间,教师不得为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中给学生以任何形式的暗示。

六、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掌握课程设计的指导思想,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编写或选用课程设计指导书,须明确规定具体的目的、范围、做法、进度计划、参考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对课程设计必须严格要求、严格审查、严格考核,一般应组织答辩。对达不到要求的设计,应退还学生修改或重做。

第三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必须根据毕业设计(论文)大纲的要求,有效地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章教书育人

第三十七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应明确自己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人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三十八条教师教书育人的基本形式是寓育人于教学之中。教师要了解、关心和爱护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中老年教师应充分发挥阅历深、见识广、业务熟的优势,结合自身经历和体会教育学生;青年教师应发挥富有朝气,勇于创新的精神,与学生平等相处,做好育人工作。

第三十九条兼任班主任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从政治上、思想上、品德上、学习上、生活上、作风上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做学生的引路人和知心人。应深入学生中开展工作,参加并指导学生的班集体活动,帮助班干部开展工作,培养良好的班风、学风。

第四十条教师应积极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好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一条凡有教学任务或兼任班主任的教师,每学期都应向所在教研室(研究室)或学院汇报一次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教书育人。

第四章教师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每学期期末在教师书面总结的基础上,由教研室对本室教师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工作量及教书育人的职责等情况进行小结和评议。

第四十三条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效果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并经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者,经学院组织推荐评审和校教学委员会评定,授予校级优秀教学质量奖。

第四十四条凡不遵守教学纪律,诸如讲课无教学日历,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辅导答疑不到场,以及监考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减学时,旷教,泄露试题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四十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经教学检查或学生与同行教师评价教学效果较差、对教学不负责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工作。在执行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